全部清零!P2P 网贷宣告落幕,投资者的损失还能收回么?-ZAKER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7 发表于话题:借款一年后还的app 点击: 当前位置:龙发金融 > 财经 > 金融 > 全部清零!P2P 网贷宣告落幕,投资者的损失还能收回么?-ZAKER新闻 手机阅读

是时候和 P2P 道声 " 再见 " 了。

今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公开演讲时表示," 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 P2P 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 5000 家,我们逐渐压降,到今年 11 月中旬完全归零"。

刘福寿提到,金融资产盲目扩张得到根本的扭转,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了大概 20 万亿元。金融违法腐败行为受到了严厉的惩治,一系列的非法重大集资案件、不法金融集团和中小银行机构风险得到了稳妥的处置。

至此,曾经红极一时的 P2P 网贷终于宣告落幕。

P2P 一年清零

2016 年,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大幕开启。而直到 2019 年末,P2P 行业才被 " 宣判死刑 "。

2019 年 11 月 3 日,银保监会李均峰对外定调,P2P 下一步的方向,以出清为目标,以退出为主要方向,以 " 三降 " 为抓手,争取一段时间完成整顿。

就此,此前 P2P 从业者们期待的 " 备案梦想 " 宣告落空。

截至 2019 年 10 月末,全国纳入实时监测的在运营机构数量已降至 427 家,比 2018 年末下降 59%;借贷余额比 2018 年末下降 49%,出借人次比 2018 年末下降 55%。全年 P2P 停业整顿 1200 多家。

今年 2 月 25 日,李均锋再次强调表示,网络借贷专项整治以退出为主的方向不变,节奏、态度、措施、政策都没有改变," 方向不变,节奏不变,继续坚定不移、彻底地执行 "。

8 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总台央视记者专访时透露,网贷平台的监管经历了很痛苦的阶段,现在走到了根本性的转折阶段。过去一度网贷平台最高的时候有五六千家,现在到 6 月底只有 29 家在运营,可能到今年年底,专项整治工作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的监管。

9 月 14 日,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截至今年 8 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 15 家,比 2019 年初下降 99%,借贷余额下降了 84%,出借人下降了 88%,借款人下降了 73%,网贷机构数量、参与人数、借贷规模已连续 26 个月下降,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

11 月 6 日,刘律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提到互联网金融风险形势根本好转,全国实际运营 P2P 网贷机构已经由高峰时期约 5000 家,压降到目前的 3 家。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 28 个月下降。

10 月 22 日,银保监会的统计数据还有 6 家。而仅过 15 天后,这一数字变成了 3 家。随后,这一数字终于归零。

投资者的损失还能收回?

P2P 大幕落下,但是尚有难题待解。

首要问题是,投资者的损失是否还能收回。" 良性退出、足额兑付 " 的平台行业内鲜有,逾期高是整个网贷行业清退所面临的问题。

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仅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平台的经营范围在正常业务活动的范畴内,网络借贷平台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如何界定 " 正常业务活动的范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曾表示,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责令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二:一是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人提供担保,需要为此承担保证责任的;二是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实质借贷关系的。

前者是指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公司以其章程规定的方式对外担保债权的行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还款行为系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至于后者,在实践多表现为网络借贷平台虚构借款项目,与刑事犯罪可能相牵连。

对此,郭树清此前也表示,虽然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取得决定性进展,但后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更大,剩余机构的 " 三降 " 问题进展缓慢,网贷机构退而不清问题依然突出

不少 P2P 平台转型做小贷

还有一个问题是,那些此前运营合规,经营状况良好的平台是否还有转型之路?

按照 2019 年下发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 "83 号文 "), 在合规、股东、转型方案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可以按照经营范围选择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或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

由此,小贷公司成了不少 P2P 平台选择的转型出路。

按照这份 "83 号文 " 的要求,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但在今年 11 月 2 日,银保监会、央行再次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贷款金额和用途、联合贷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这份《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了此前 "83 号文 " 的要求——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显然,会有不少 P2P 平台陷入某种尴尬境地,正在申请的平台需要重新考虑,是否有实力达到新标准;而已经成功转型的平台则必须再次面临考验,达不到新标意味着好不容易拿到的 " 上岸指标 " 将再次作废。

(本文首发钛媒体 APP,作者 | 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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