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裸条”借贷?| 新闻:女大学生用裸照获得贷款,不还钱被威胁公布裸照

发布时间:2021-02-15 发表于话题:适合大学生借钱的正规平台 点击: 当前位置:龙发金融 > 财经 > 金融 > 如何看待“裸条”借贷?| 新闻:女大学生用裸照获得贷款,不还钱被威胁公布裸照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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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他有关文件-中国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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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回答较长,请耐心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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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目前校园网贷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单纯的P2P贷款平台,直接向学生发放贷款,例如“名校贷”

模式二:与购物平台衔接,为学生提供分期购物贷款业务,例如“趣分期”“分期乐”

模式三:各大电商如京东、淘宝等推行的分期购物业务

实质上第一种模式属于现金借贷,后两种模式属于消费贷。


我们联系了共青团中央权益部青少年维权在线的特约律师,律师结合维权在线目前正在办理的校园贷诉讼案件,给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一、双方在网络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名为“服务合同”,实为“借款协议”

一般的网络贷款公司并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无权签订借款合同。网贷公司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前提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借款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双方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网贷公司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开放注册,凡是通过审核的用户均可以通过平台来进行借款。其行为明显已经构成“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同时在借款方式上,其先要求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融资平台将借款支付至自己的账户上,然后向平台用户发放的行为明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网贷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借款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合同中规定违约后网贷公司可以采取的追债方式存在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此外,即便抛开合同是否有效,校园贷还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利息存在法律争议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者高于24%低于36%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不予保护”并非指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是这部分利息需依靠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来约束。即便约定的利息属于民间认为高利贷的范围,也并非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催债方式适当,单纯的催债行为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为了规避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定,校园网络借贷向借款的学生正式收取的利息通常都在年利率24%以下,但如果加上各种手续费、管理费等,则可能远远超过36%。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利息的限定并未明确包括各种收费在内,使得校园网络借贷钻了法律空子。

第二,约定的违约金等存在法律问题

在借款大学生逾期未还款时,校园网络借贷还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例如名校贷,违约金每日以到期应付未付金额的0.5%计算(除了违约金,名校贷还会收取罚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一年按照360天计算,名校贷的违约金每年高达180%,已经远远超过了该规定,简直就是“天价违约金”!

第三,预先扣除的所谓“保证金”或“服务费”存在法律争议

在实践中,校园网络借贷的合同约定数额往往多于实际借款额。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利用预先扣除所谓“保证金”或“服务费”的方式使得自身风险下降,却损害了借款人正常使用资金的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但在实践中此类事件很难处理。由于被预先扣除的所谓“保证金”或“服务费”在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得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额来计算利息并进行判决。

第四,平台审核存在问题。

校园网贷平台宣传“申请便捷、手续简单、放款快速”,对身份信息审核程序形同虚设,导致实践中容易出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借款的问题。实践中,因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借贷已经产生大量的民事借贷纠纷,情节严重的,有的学生退学,有的涉嫌诈骗犯罪,有的甚至跳楼自杀。

此外,有些不规范的借贷平台出现“裸条”等违法借贷行为,这些借贷平台应予取缔。

第五,催债方式违法。

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带有暴力违法性质的不当催债方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还有一些借贷平台公开传播裸照的催债行为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其实校园贷的种种问题共青团一直在关注,早在今年4月青少年维权在线就发布过风险警示。

校园贷风险警示

在收到求助信息后,我们主动搜集了全国各地的个案,积极帮助这些大学生维权。

遭遇校园贷绑架,找我!

以及,在我们的推动和配合下,教育部、银监会联合就校园贷问题出台了文件。

教育部、银监会加强校园贷风险管理


目前看来,校园贷的风险依然存在,需要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


最后安利一波共青团青少年维权在线,该平台免费面向青少年开放,受理各种青少年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有专家一对一解答,24小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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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卖萌的零食工

本文来源:https://www.longfajr.com/info/228750.html

标签组:[法律]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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