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机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网贷清零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18 发表于话题:合法的网贷公司有哪些 点击: 当前位置:龙发金融 > 社会 > 网贷机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网贷清零的责任 手机阅读

牛年上班第一天,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出通知,要求网贷机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返岗履职,主持网贷业务清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述人员未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故意逃避责任、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运用第(四)项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发出该公告。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之前,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运用第(五)项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也曾发出公告。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的实践 - 知乎

虎眼看世界: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的实践

关于要求网贷机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返岗履职的公告

朝阳区网贷机构:

为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现要求朝阳区内各网贷机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等有权决策公司运营战略、负责公司关键业务或公司章程规定其职责内容足以影响公司运作及兑付方案落实的人员)等应立即返岗主持网贷业务清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述人员未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故意逃避责任、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将受到法律严惩。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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