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贷纠纷管辖地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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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贷纠纷管辖地怎样确定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8日 来源: 重庆货款纠纷律师

 吴染律师,重庆货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纠纷管辖地怎样确定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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